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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和加拿大走过的弯路 中国不能再走一回!


总的来说,在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民事法律方面,美国和加拿大以“对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”为原则,确认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归属。

具体来说,两国均采用了“广义监护”概念——立法对一切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;

同时,避免使用“亲权”概念——未成年人的亲属、包括直系亲属并不自然享有对子女监护的优先权。

比如,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仅限于对其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保护,但并不能“独占”监护权。

并且,这种监护权是可以“让渡”的。

举个例子,在美国和加拿大,12岁或1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入学、参加各种活动,学校及活动主办方会要求家长或常规监护人签署“免责条款”,确认在学校或活动期间,后者对他们的监护对象拥有临时的、范围内的监护权。

另外,当离异或各种意外导致父母无法继续履行监护义务时,法院、州/省儿童厅等部门会介入进行干预:

*若离异父母为子女抚养权争执不下,法院会根据情况判定由一方抚养监护、共同抚养监护,或指定他人抚养监护;

注:被指定抚养监护的可能是父母任意一方的亲属,也可能是福利部门、领养家庭,或任何法院/儿童厅觉得“有利于儿童身心成长的机构或个人”。

*如果原监护人因故不能监护,法院和儿童厅则会帮助未成年人寻找和指定新的监护人。政府(一般是州/省级政府)会给予一定的跟进和补助;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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