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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和加拿大走过的弯路 中国不能再走一回!

*倘若当事未成年人在12岁或13岁及以下,他们年满12岁或13岁后有权自行选择监护人,直至18岁或19岁成年,在此之前,他们的监护权必须尊重法庭裁决,不得擅自变更,他们的原监护人(比如已离异并被剥夺监护权的父母)也不能随意改变监护状态;

*如果裁定的是“共同监护”,共同监护的一方同样不能以“对孩子好”为由,单方面改变共同监护状况(如不通知对方擅自变更住址、擅自转学等)。

由此可见,“广义监护”充分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权益,基本消除了 “监护空窗”,使他们始终处于被监护状态。

中国大陆也承认“广义监护”原则,但是,同时承认“亲权”。因此,在未成年人直系亲属健在的情况下,对其它机构“超越监护”的规定并不明朗,出现“监护空窗”的几率较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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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先安全后血缘”也存在风险


“广义监护”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点。

在美国的一些大型超市前台,经常张贴着警方通缉令和寻人启事,其中最常见的是“血亲绑架”——离异父母中一方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带走,这其中有些的确带有恶意,有些是带孩子去旅游或走亲戚,另一方找不到孩子,便会报警。

擅自带走孩子的一方违反了1980年《防止父母绑架法案》(The Parental Kidnapping Prevention Act)和1968年《统一子女监护管辖法》(The Uniform 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ct),将惹来一堆麻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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